作者: 富心振 發布時間: 2007-12-17 13:39:39
陸某大學畢業后,被受聘于一家醫院,聘用期間他提出辭職,院方不予辦理,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人事爭議仲裁,陸某的請求因未獲支持而訴至法院要求解決。12月17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人事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陸某聘用期間提出辭職不符法定情形,故對其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5年6月,原告與南匯區一家醫院簽訂畢業生協議書1份,該醫院同意原告至其單位工作。后原告即與南匯衛生人才服務中心簽訂了期限為五年的聘用合同1份,約定將原告派往簽約醫院工作。該2份協議均約定聘用后五年內不予辦理辭職或調動手續,若申請辭職或調離醫院,除需承擔醫院所支付的進修、培訓等繼續教育費用外,每年需付2萬元的賠償金。今年5月,原告向就業醫院遞交辭職申請書,醫院答復要求原告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賠償費8萬余元后,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原告對此有異議,遂向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原告的仲裁申請未獲支持,今年9月,原告將醫院和服務中心告上法庭,請求解決。 原告訴稱,今年4月,原告取得執業醫師執業證后,醫院一直未為其在工作場所更換執業證,使得其工作十分被動,且在福利待遇方面也存在問題。據此,原告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要求醫院開具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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