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星辰公司是一家美資公司,投資方任命美國人邁克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與邁克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在投資方的董事長的任命文件上明確邁克年薪30萬美金。
由于經濟形式不好,星辰公司無力支付30萬美金年薪,邁克在2008年12月31日向星辰公司提出辭職。
問題:
1、星辰公司是否應該與邁克簽訂勞動合同?如何需要簽,應當如何簽?
2、邁克自己控制公章,在投資方董事長的任命文件上蓋上了星辰公司的公章,這樣的文件是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主張權利?
[律師解答]
1、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邁克作為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時擔任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并不一定需要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同時擔任總經理職務,則應當簽定勞動合同。一般認為,董事與公司的關系由公司法調整,雙方之間屬于信托或者委托關系,有些董事不領取報酬的情況也是有的,但總經理一般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作為高級管理人員肯定是要領取勞動報酬的。
無論邁克與公司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由于星辰公司每年支付其年薪30萬美金,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關于在中國就業的定義,應當辦理就業證。應當辦理就業證而沒有辦理的,雙方關系屬于受《合同法》而不是《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如邁克已經付出勞動的,由星辰公司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如果邁克作為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總經理,應當與公司簽定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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