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網北京法院
拒出離職證明致前員工任職受阻 單位被判賠償
楊某2009年7月20日被某連鎖酒店錄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2012年9與3日至2017年9月2日。此外,勞動合同上還載明,楊某同意根據公司的工作需要,在全國從事酒店服務崗位工作。公司則根據需要,結合楊某的能力或工作表現,可以變更楊某的工作崗位或職務并相應變更其勞動報酬。
2013年7月8日,楊某被派駐到密云某加盟店任店長,同年11月8日,楊某被調離該崗位。楊某認為自己被調離的理由是其給該店造成了損失。被調離后的第三天,公司通知楊某去齊齊哈爾籌備新店,楊某以腿傷為由拒絕,隨后,公司再次通知楊某去上海工作,并發郵件限其三日內到上海報到。楊某再次以腿傷及懷孕為由拒絕。12月9日,楊某申請離職,理由為“個人原因,尋求其他發展”。
2014年3月,楊某向某公司求職,并被該公司錄用,該公司通知楊某,要求其攜帶原公司離職證明等材料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時到人事處辦理自謀入職手續。因楊某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該公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