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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寫了這句話,公司賠了幾十萬!

李迎春, 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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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畔是安D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的外國專家。

金三畔與公司簽訂了自2010年3月1日起為期10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時,甲方(即安D公司)違約,甲方支付給乙方(即金三畔)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并開具乙方無責任證明。乙方違約,乙方支付給甲方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并開具乙方無責任證明。

2014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發生爭議,金三畔心想,你這不是存心送錢給我嗎?于是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并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的違約金8568446.63元。(為突出重點,本文省略了其它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6816元。但沒支持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的違約金。

雙方都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廣州中院判決:

關于違約金問題,本案勞動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時,甲方(即安D公司)違約,甲方支付給乙方(即金某國)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并開具乙方無責任證明。乙方違約,乙方支付給甲方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并開具乙方無責任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培訓違約金及保密和競業限制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勞動合同中,乙方違約,乙方支付給甲方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并開具乙方無責任證明的約定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勞動合同約定的公司違約和勞動者違約相互獨立,勞動者違約的約定無效,并不影響公司違約條款的效力,因此,勞動合同中甲方違約,甲方支付給乙方剩余合同期總工資的200%,并開具乙方無責任證明的約定有效。

根據《外國人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外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個條款救了公司一命,不然,公司幾百萬可能不見了)。本案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十年,違反了該規定,依法應確定為五年,即該合同的期限為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鑒于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已經送達給金三畔,本院采信金三畔的主張,認定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14年8月27日。

因此,合同的未履行期間為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28日,該期間的總工資為205133.33元。

由于違約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均為安D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該同一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故安D公司除應向金三畔支付前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外,對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部分,安D公司亦應支付。故安D公司實際應向金三畔支付違約金253450.66元(205133.33元X200%-156816元)。

安D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再審理由如下:

本案勞動合同條款八,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的條規定,全部無效。二審判決認定安D公司承擔違約金的那一半有效,而金三畔承擔違約金的那一半無效,顯失公平。

廣東高院經過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涉案勞動合同條款八的約定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培訓違約金及保密和競業限制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上述規定顯示,法律僅限制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行為,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行為。

因此,雙方約定金三畔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因違反上述規定,無效。但安D公司違約承擔違約金的內容,并不違反上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在安D公司存在違約行為的情況下,二審判決依據雙方約定,判令安D公司支付違約金,并無不當。

故駁回公司再審申請。
【實務分析】

這個案例,可以說是關于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的一個經典案例,因為同一個條款,同時約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承擔對等的違約金,并且雙方就這個條款將官司打到了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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