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6
日期:2006-3-20 18:35:33 來源:www.sina.com.cn 作者:顧萌 點擊:
天極網3月20日消息 (記者 顧萌) 今天,有業內人士向天極ChinaByte報料:國內著名軟件公司金蝶起訴其前西南區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廖建華違反競業限制,要求廖離開目前服務的用友公司,并向金蝶賠償10萬元人民幣。法律專家稱,競業限制的糾紛十分復雜,大多協商解決,而此案例如何了結,很有可能成為IT業類似糾紛的標桿。
競業限制是指許多職業經理人因工作性質,可以掌握到公司的核心機密,往往要與公司簽訂一份競業限制的協議,約定辭職后不能在相同的行業工作,否則向公司進行賠償。廖建華曾擔任金蝶軟件西南區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2005年初調任深圳總公司掌管金蝶軟件在全國的售后服務,同年9月廖建華離開金蝶,數月后加入用友軟件。
金蝶軟件以違反《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離職后一年內,在與甲方存在商業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條款為由,要求前員工廖建華離開目前服務的公司并向金蝶賠償10萬元人民幣。記者為此向金蝶公司人力資源部、法務部和總部市場部相關部門采訪,均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訪,沒有對此發表任何評論和意見。
廖建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雖然他與金蝶軟件簽有競業限制條款,但該條款對申訴人并無法律約束力,因為競業限制補償金系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就業而支付的對價,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向員工支付的補償,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是否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前提條件。雖然金蝶軟件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包含在每月發放的薪資和福利待遇中,但是員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是員工付出勞動所獲得的報酬,而競業限制補償金系員工離職后方產生的補償費用,二者性質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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