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鴻光 發布時間: 2007-12-24 10:53:31
在土耳其航空公司工作了2700多天的盧小姐,被該公司告知不再聘用后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近日,上海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因雙方不具有勞動用工合同關系,僅判令由土耳其航空公司支付盧小姐2007年年終聘用金人民幣1064.17元。 2000年1月5日,盧小姐按土耳其航空公司與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簽訂的聘用中國員工勞動合同,為該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并與土耳其航空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土耳其航空公司將于每月最后一日向盧小姐支付的月績效工資(含飯貼);另外該航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盧小姐支付獎金。2007年6月13日,該航空公司通知盧小姐,自2007年6月18日起不再聘用她,從同日起該航空公司不再承擔盧小姐在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的一切費用。 2007年7月23日,盧小姐在向法院起訴中稱,自己從2000年1月5日進該航空公司工作,與航空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在上海代表處,因該航空公司無用工資質,所以勞動關系掛靠到上海外航服務公司。現航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又無理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該航空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每滿一年需向自己支付一個月的年終獎,未滿一年的每工作一個月按月工資十二分之一計算。在2007年,自己已工作滿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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