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于2011年7月入職某公司任技術工,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薪4500元。 2013年5月, 賈某在操作機器時,因操作失誤, 頭部受傷。 2014年3月, 賈某病情穩定出院,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 傷殘等級為8級。 由于該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 賈某的工傷待遇全部由公司承擔。
2014年6月, 公司通知賈某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其后, 雙方辦理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2014年9月, 賈某突然感到頭部不適, 并伴有頭痛、 頭昏、 休息不好、記憶力下降等癥狀。 賈某隨后到醫院檢查治療, 醫院的結果為: 與原頭部受傷有因果關系。 治療共花去醫療費6萬余元。 賈某認為自己屬于工傷舊傷復發, 要求原用人單位報銷醫療費用,但原單位不接受。賈某決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爭議焦點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醫療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舊傷復發怎么辦?單位是否有義務報銷其醫藥費?
權威分析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5級到10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于傷殘后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36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37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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