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5年5月,戴某、周某先后進入某物業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5月1日 至2011年4月30日,任保安管理員。2008年10月9日,戴某因患慢性腎炎住院治療病假、周某也因患肩周炎等疾病連續病假。戴某的連續病假至2009年3月21日。2009年2月13日,物業公司分別通知戴某、周某,從2009年3月9日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戴某、周某妥善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個月代通知金等款項。物業公司開具退工日期為2009年3月8日的證明,還先后向戴某、周某支付了上述費用。但雙方對是否該支付醫療補助費產生爭議,戴某、周某分別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獲得了支持。2009年6月,物業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保安戴某、周某的主張,由該物業公司分別支付戴某、周某醫療補助費9623.04元、79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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