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金永南 王志建 發(fā)布時間: 2009-02-05 13:49:07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半年多后,用人單位仍然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炒了用人單位的魷魚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日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農(nóng)民工王某于2007年9月4日到被告某公司從事跟單員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以后,原告即要求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一直未給予回應(yīng)。原告工作期間,被告支付了原告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工資,匯入原告的銀行卡。同時,被告將案外人邱某的工資9422.66元也誤匯入了原告的銀行卡,雙方為退還誤匯工資問題產(chǎn)生糾紛。 2008年3月26日原告離開被告公司,并于2008年9月8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08年9月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4800元、支付2008年3月工資1600元及賠償金2720元、支付解除合同補償金16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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