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8年3月1日,張某被上海某知名證券公司招聘為清潔工,月薪2000元。公司在為其辦理社保轉入手續時,發現上海某實業公司仍在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隨即要求張某通知原單位做社保轉出,但張某卻回復公司說,她是內退人員,其社會保險關系就掛在那家實業公司。隨后,張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親筆說明,證明該實業公司將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1年12月31日,實業公司也在上面蓋了公章。鑒于上述情形,證券公司便將張某作為勞務人員處理,雙方約定工作期限為兩年。
2009年3月,張某與其內退單位上海某實業公司“買斷”,雙方簽訂了一份《解除內退關系結束書》,張某獲得了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其一直沒有將此事告知證券公司。
2010年2月底,證券公司根據約定,與張某終止了關系。張某遂要求證券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被公司拒絕。張某即向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證券公司支付其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內退人員與其內退單位“買斷”后又不告知實際用人單位,雙方關系終止時,實際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張某認為:2008年3月入職時,她是內退職工的身份。但2009年3月,她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了內退關系,所以她的身份變了,她與證券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證券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有義務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證券公司認為:2008年3月,張某在入職時向公司表明其身份為內退人員,并且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證明,因此公司與其建立的是特殊勞動關系,雙方終止關系時,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2009年3月,張某與原單位“買斷”后,一直未向公司如實告知,直至雙方終止關系,公司一直是不知情的。公司若在其“買斷”的第一時間知曉其身份變化,一定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以其他方式繼續聘用。鑒于張某的不誠信行為,公司不同意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在庭審過程中,證券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張某的《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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