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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建筑公司工人劉某,請假在家做結婚家具,5天后的一個晚上,突然患急性胃出血,住進了附近的一家醫院。第二天上午,劉某托其父找公司領導說明病情并請假;1個月后,劉某病愈出院,持醫院出具的急診入院證明,要求公司報銷住院期間的醫藥費3000余元。公司領導、財務科和公司工會在研究處理中,出現兩種意見。工會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工人因疾病或因工負傷進行治療時,所需診療費、住院費、手術費和普通藥費由企業負擔,因此公司應當報銷劉某住院期間的醫藥費3000余元。公司領導認為,劉某名為請假,實為曠工,因為劉某請假準備家具并沒有正式假條,因此,對曠工的職工不應報銷醫藥費。雙方爭執不下,劉某于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予以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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