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企業只需向女員工支付差額部分
發布時間:2009-03-30 07:22:30
本報訊 (記者 張曉敏 通訊員 馬 新)一名女工在休產假期間,公司為她申報了社保津貼,之后就沒有再發工資。女工通過勞動仲裁討回了公司給付工資、補償款等2萬余元的說法。但公司卻不服仲裁結果,將女工告上法庭。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社保津貼和產假工資不能兼得,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女工工資差額251元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萬余元。
2003年2月,嚴麗和一家裝飾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嚴麗的工資為每月1980元。2008年1月15日到5月30日,嚴麗休產假。在此期間,裝飾公司沒有支付嚴麗工資。2008年7月,嚴麗以裝飾公司不及時發放工資為由,解除了與裝飾公司的勞動合同,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產假期間的工資、經濟賠償金等共計3萬余元。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裝飾公司支付嚴麗工資9700余元、拖欠工資補償金2440余元和經濟補償款1萬余元,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裝飾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裝飾公司認為,在嚴麗休產假期間,公司已經及時為她申報了生育津貼,社保中心負責直接向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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