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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江某、男,25歲,漢族,原系某市江南化學工業有限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市江南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系某市江南化學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5年11月4日,申訴人江某要求被訴人某市江南化學工業公司人事勞資部部長施某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并將人事檔案轉往某某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被其以江某合同尚未到期為由拒絕,申訴人不服申訴,認為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到期,要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雙方勞動合同已合法終止,責令被訴人辦理相關手續。
「調查核實情況」
1993年8月,申訴人江某從某化工學校中業,被被訴人某市江南化學工業有限公司招收為全民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被訴人與申訴人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1993年11月3日至1995年11月3日。1993年l 2月底,該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新上兩條新產品生產線),決定在優化勞動組合基礎上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將原公司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勞動合同期限全部延長3-8年,并將公司統一制訂的合同書文本發到各科室和車間,要求在-個星期之內將勞動者乙方欄上簽寧蓋章后統一再交公司人事勞資部,以便在30日內到當地某某市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當時,江某和其他一些技術工人正在公司引進生產線的某某省化學設備制造公司培訓中心進行技術培訓(培訓時間2個月,從1993年11月19日至1994年1月10日,培訓費1600元/人)、申訴人所在車間主任任某為了不影響合同文本及時上交,便決定由車間統計員陳某為不在車間的職工代簽,為江某代簽的勞動合同期限為1993年11月3日至2003年11月3日。事后,陳某將代簽合同事忘記告訴申訴人,代簽的合同文本經鑒證后亦末下發給簽約勞動者一份,而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勞資部,只將《勞動手冊》發給申訴人,申訴人末注意,也沒有翻閱《勞動手冊》。l 995年11月4日,申訴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不再續訂,國為自己想去同市一外商獨資化學有限公司工作,被訴人以申訴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遠未到期,要求申訴人必須履行后來簽訂的全員勞動合同,不得擅離職守。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員勞動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末在上面簽字、蓋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書,單位也未曾發給本一份,純屬被訴人單方行為,應屬無效,對申訴人沒有法律約束力。被訴人人事勞資部施部長則當場提出。勞動合同由他人代簽,但同車間的其他外出職工對代簽合同均予以承認實際繼續履行,況且《勞動手冊》已發給申訴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訴人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客觀上承認了這份勞動合鬧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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