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住商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訴趙志強之子送公司領導途中救人遇難不應按因工死亡處理請求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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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原告:廣東住商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被告:趙志強,男,52歲,陜西省銅州市三里洞礦勞動服務公司職工。
被告:尚淑梅,女,52歲,系趙志強之妻。
第三人:趙磊,男,8歲,系趙志強之孫。
法定代理人:趙志強。
原告廣東住商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住商公司)是由莫小明、莫逆和許志力三人合股經營的企業,由莫小明任總經理。趙志強之子、趙磊之父趙偉峰是該公司臨時聘用的司機,但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趙偉峰于1992年離婚時,經法院調解,婚生子趙磊由趙偉峰撫養。
1996年3月30日,住商公司經理莫小明駕駛小轎車、趙偉峰駕駛吉普車,分別載著莫小明的六名家人,前往莫的家鄉懷集縣掃墓。當行至懷集縣鳳崗鎮金平路段時,莫小明駕駛的車不幸從公路翻車落入鳳崗河中。駕車跟隨在后的趙偉峰見狀停車,跳入河中搶救落水者,不幸喪生。趙偉峰遇難遺下父趙志強、母尚淑梅、子趙磊。
1996年4月30日,住商公司股東之一、莫小明的哥哥莫逆一次性支付給趙偉峰父母及子人民幣46000元,包括趙偉峰父母二人往返廣州的機票款6000元、住宿費2000元、趙偉峰火葬費3000元、今后對趙偉峰父母的撫恤費及趙磊至18歲時的生活費35000元。莫逆在給付上述35000元撫恤費及生活費時,在支付證明上注明是代住商公司支付。與此同時,莫逆與趙偉峰父母在廣州市公證處簽訂了公證協議,訂明:趙志強、尚淑梅、趙磊今后不得再向莫逆追索賠償。此后,住商公司對莫逆支付的上述款項中的43000元予以報銷。
1996年7月,趙志強向廣州市越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子趙偉峰是住商公司的職工,補償趙偉峰因工獻身的喪葬費、撫恤金和供養親屬的生活費等。同年10月17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住商公司支付趙偉峰喪葬費4080元、撫恤金32640元、趙偉峰兒子的生活費22032元。
原告住商公司不服此仲裁裁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趙偉峰是我公司臨時聘用的司機,其并非因工死亡。我公司股東莫逆已向被告支付46000元費用,其中43000元是代表公司支付的,3000元屬莫逆個人資助。故要求撤銷仲裁委的仲裁裁決。
被告趙志強、尚淑梅及第三人答辯稱:應當維持仲裁委的仲裁裁決。另要求原告支付因處理趙偉峰善后事宜所受到的經濟損失47461元。
審 判
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偉峰是住商公司臨時聘用的司機,其在執行單位領導指派的工作過程中舍己救人,英勇獻身,其行為應參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故住商公司應按規定支付趙偉峰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供養親屬的生活費。住商公司的股東之一莫逆已代表公司支付了部分撫恤金等費用給趙偉峰的親屬,此已付的費用應在計算有關撫恤費等費用時抵扣。對被告要求住商公司支付其因處理趙偉峰善后事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穗勞險字(1995)012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待遇及實行浮動費率等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第(一)、(二)、(三)項及穗勞險字(1995)011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有關保險福利待遇計發基數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該院于1997年1月7日判決如下:
一、住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內再支付趙偉峰喪葬費1080元,給被告及第三人。
二、住商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內再支付撫恤金和撫養費26404元給被告及第三人。
判決后,被告趙志強、尚淑梅不服,以莫逆給付的款項屬個人行為,不是公司行為為理由,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住商公司給付撫恤費。
住商公司答辯同意原審判決。
廣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趙偉峰在執行職務中遇難,其福利待遇應參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莫逆支付部分費用的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行為。原審事實清楚,有法可依,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要求住商公司還應付給撫恤費,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5月12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對趙偉峰死亡的處理是否應參照因工死亡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偉峰的死不能參照因工死亡處理。理由是:趙偉峰的死亡與其服務的單位即本案原告沒有任何關系。趙偉峰是原告聘用的司機,其職責應是在工作時間內或在工作時間外因執行公務而為原告駕駛車輛。莫小明雖然是原告的總經理,但其到懷集縣不是去執行公務,而是去處理其私人事務,故趙偉峰因救莫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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