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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張某,男,34歲,某制藥廠工人。
被訴人:某市制藥廠。
案情:
申訴人是某制藥廠原八車間維修組的工人,1996年7月因工作需要被分配到原車間消毒組。1997年2月,被訴人給申訴人降三級固定工資。申訴人不服,訴至仲裁委員會,請求補發三級工資。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原在某制藥廠八車間維修組,1996年7月調至消毒組。1996年8月,被訴人搞全員勞動合同制,申訴人在八車間的消毒崗位上與被訴人簽訂了10年勞動合同。但合同開始日期填寫的是1996年6月12日。1997年1月26日,被訴人對申訴人崗位工資變動審批表進行審批,將維修隊崗位105元崗位工資變動到消毒崗位96元。同時讓申訴人寫申請同意降三級工資,否則還調回維修組。被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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