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解雇索要經濟補償金 律師與律所法庭PK仲裁時效起算點 作者: 東城法宣 發布時間: 2008-12-11 15:57:39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了,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其中,“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具體指工作交接時,還是勞動關系終止日。近日,律師和律所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庭上PK對這一規定的理解。 2007年6月18日,原告入職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任職律師助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2008年1月31日。一年來,原告勤勤懇懇工作,2008年1月君澤君律所還是通知了其勞動合同屆滿終止。無奈,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辦理了離職手續,但單位拒絕支付補償金。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補償金應在工作交接的同時支付。經多次要求,均遭君澤君律所的拒絕。無奈,原告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可了被告君澤君律所所說,勞動爭議之日是雙方辦理工作交接之日,即2008年1月11日,已超過60日申請期為由駁回了其申訴請求。 原告認為,仲裁申請起算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并非指工作交接之日。雙方已于2008年1月11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但并非辦結工作交接手續,在辦理交接手續過程中是否出現爭議尚未知。且依被告慣例,1月份的工資于2月份才能發放,對于其是否能夠按期發放,1月11日無法知曉,故無法知道爭議是否發生,仲裁申請期不能起算。同時,陳先生的人事檔案、律師關系于3月11日才辦理轉出,15日內辦結,所以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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