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鑫 何連俊
近日,記者從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離崗待退醫生訴請新單位為其購買社保、補發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案在該院審結。法院一審認定原告與新單位之間只是一種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其社保費用應由原單位繳納等,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謝某原系四川榮縣一家衛生院的職工。2004年12月,其與衛生院簽訂協議離崗待退,次年12月其又受聘于成都溫江一家醫院擔任主治醫師,2007年8月該醫院將謝某解聘。之后謝某因被告醫院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未得到支持,將該醫院告上法庭。
被告醫院則辯稱,謝某在原單位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并保留在原單位的勞動人事關系,其一直由原單位購買社會保險,而與被告只是勞務關系。且被告已向其支付了加班費等,故要求駁回其訴請。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只能要求勞動報酬的給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勞動法所能享有的權益。謝某是衛生院的職工,雖已離崗待退,但他與衛生院仍是正式勞動關系,其社保費用應由衛生院繳納,新單位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社保費。而且被告已根據原告加班的情況支付了相應的加班工資等,故依法駁回謝某的訴請。
法官說法
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該案的主審法官李茂在專訪中談到,對于勞動者與原單位之間的關系,如果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一般都認定為勞動關系,這一點沒有爭議。但上述勞動關系以外的關系發生糾紛,由于現行立法沒有作明確規定,勞動者與原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就成為爭議焦點。
李法官說,法院最終之所以認定原告只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新單位不承擔相關社保費繳納義務,原因有三。
一是原告離崗待退后又到其他單位工作,但并沒有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四川省的相關規定,離崗待退是指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中的原固定制職工,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自愿,經單位批準,可以在單位內部離崗待退。離崗待退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非生產性補貼、調資、社會保險等待遇。離崗待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由此可見,勞動者并沒有因離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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