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申訴人:徐某某,女,某賓館合同工。
被訴人:某賓館。
案情:
申訴人徐某某因為被被訴人某賓館辭退而發生勞動爭議,并于1996年1月30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徐某某于1995年6月初中畢業,1995年7月1日被某賓館招收為服務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沒有送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合同期限為3年,即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即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0月1日。1995年7月3日,被訴人某賓館對新招收的服務員進行健康檢查,查出申訴人徐某某為乙肝病毒攜帶者。1995年7月8日,第二次做“兩對半”檢查,結果徐某某表面抗原仍呈呈陽性,但e抗原呈陰性,傳染性極小。縣衛生防疫站依據有關法規頒發了健康證。對健康證的真偽問題,當地仲裁委員會曾委托地區衛生防疫站進行認定,其結論與縣衛生防疫站相同,即申訴人徐某某雖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但可以從事客房服務工作。徐某某進賓館后,曾收到當地電大的入學通知,后自愿放棄。在賓館,申訴人先后從事四樓、一樓的客房服務和洗被單工作,基本上能完成工作任務。1995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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