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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某,女,36歲,某企業職工。1994年9月,王某的丈夫陳某與某企業簽訂了“引進技術人員”協議。該協議規定,企業負責辦理陳某夫婦的調動并安排工作。隨即陳某調入該企業,但企業一直未為其安排工作。1995年10月,企業又將王某調入本單位,雙方于1996年5月30日簽訂了10年期限的勞動合同。1997年2月該企業精簡機構,王某作為富余人員下崗待業。下崗期間月生活費200元,王某已領取了3月、4月份的生活費。1997年4月30日,王某因對企業讓其下崗不服提請仲裁,要求企業按所簽勞動合同恢復工作,補發其3至5月份工資,賠償其經濟損失。企業以王某已申訴為由停發其5月份的生活費。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不成,作出如下裁決:1.企業應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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