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
我2002年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到2009年10月,每月工資約5000元,2009年10月公司不愿在和我續簽合同,由于公司2008年10月至2009年月沒有與本人簽訂合同,公司和我解除合同。我向公司提出補償,由法院判決公司補發我一年工資約5萬元,請問,這5萬元要不要交稅?已扣稅款10982.40元,本人認為這5萬元,是我和公司解除合同得到補償款,不用交稅。
「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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