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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姜某,男,23歲,漢族,系某煤礦聯營井工人。
被訴人:付某,男,43歲,漢族,系某煤礦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煤礦礦長。
案情:
1994年8月28日早8時許,申訴人受當班井長的指派,同工人劉某一同下井工作,因電纜線接頭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燃燒,當即燒傷5人,申訴人被燒成重傷。事故發生后,被申訴人將申訴人送到就近的農場醫院搶救9天后,因傷口感染,又于1994年9月6日將申訴人送到礦務局總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申訴人之父同被訴人付某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一次性付給申訴人20000元賠償金(含住院治療費),不再承擔任何費用。申訴人住院治療共花掉住院治療費28000余元。雙方就住院治療費、傷殘撫恤金等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申訴人遂于1995年8月6日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姜某系某礦聯營井采煤工人。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訴人在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由于皮膚燒傷已達50%以上,繼發感染膿毒血癥,手指末端及雙手輪廓部分壞死,急需繼續支付醫療費。在此情況下,被訴方提出一次性處理工傷事故,否則不繼續支付申訴人的醫療費用,無奈,申訴人之父被迫與被訴方簽訂了一次性支付20000元賠償金的協議。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定:“申訴人雙手殘廢,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三級殘”。
分析意見:
本案是因工傷保險引發的勞動爭議,爭議的焦點是被訴人與申訴人之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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