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服務期有效嗎?
——上海某工程公司訴李小姐服務期違約金爭議案
【問題提示】
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的服務期有效嗎?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特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上述對服務期的規定都是用了“約定”。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而僅僅是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服務期的條件及違約金,在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主張服務期、主張違約金嗎?
【案情】
李小姐原在湖北的一家設計院工作,是一位工程設計師。由于李小姐丈夫在上海工作,故李小姐一直希望能到上海就業,以早日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狀況。后經上海的一位朋友介紹,李小姐認識了上海某工程公司的總經理鄭總,一方面是朋友從中極力推薦,一方面是該工程公司也的確需要李小姐這樣的設計人員,故鄭總答應為李小姐辦理人才引進手續,進入工程公司工作。
2005年2月,李小姐辭去湖北的工作,來到上海,與工程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在簽勞動合同的同時,工程公司還讓李小姐簽收了公司的一份員工手冊。之后,工程公司為李小姐辦妥了人才引進的手續。
李小姐工作一年后,慢慢地發現工程公司無論是從管理還是業務,都很不規范,李小姐逐漸地對工程公司的發展失去了信心,有了跳槽的想法,但又想到朋友推薦,總覺得不好意思向公司提出辭職。這個時候,李小姐抱著嘗試的想法去了另一家工程公司應聘,順利通過了面試。李小姐考慮到本人的更好發展,向鄭總提出了辭職。果然,鄭總很不開心,一開始極力挽留,當發現李小姐去意已決時,鄭總拿出了李小姐曾簽收過的員工手冊,翻到了服務期一章,要求李小姐承擔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人民幣五萬元。李小姐當場一愣,入職時確實簽收了員工手冊,但并沒有仔細閱讀員工手冊的條款,李小姐拿起員工手冊一看,服務期這一章的第二條是這么規定的:“由公司辦理人才引進的員工,應當自人才引進手續辦妥之日起至少為公司服務滿五年,員工任何理由的提前辭職或因過失而被公司解除的,應向公司支付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人民幣五萬元。”李小姐一下子蒙了,首先她不知道什么是服務期,其次覺得很冤,如果工程公司在辦理引進人才手續前就告知了五萬元違約金,她也許就不要公司辦理人才引進手續了。五萬元對李小姐來說可不是一筆小金額,等于是她在工程公司的一年收入,如賠給公司,這在工程公司早起摸黑的一年工作全是白忙了。李小姐覺得很不公平,所以沒有支付該違約金就離開了工程公司。工程公司繼而將李小姐告上了仲裁委員會,要求李小姐承擔五萬元的違約金。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服務期能否成立的問題,公司認為,公司的員工手冊,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員工手冊已向員工進行公示,李小姐本人也已簽收,故對李小姐有法律約束力,現李小姐在服務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員工手冊的服務期章節中規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而李小姐則認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服務期是應當與勞動者共同約定才能成立的,現雙方既沒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條款,也沒有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故雙方不存在服務期的約定。公司的員工手冊在李小姐進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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