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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5年1月3日,某單位鍋爐工王某值夜班時,因與另一單位值班人員喝酒后睡覺,造成鍋爐停爐事故,被單位收繳了操作證,并罰款500元。王某不服,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認為王某過去值班時曾因擅離職守受到單位的批評,這次又違反紀律造成停爐事故,事實清楚,支持單位的處理決定,但罰款500元改為罰款50元,多罰部分退給王某。雙方對裁決均表示接受。
專家評析: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時,首先查明事實,準確地適用法律。既注意到一方當事人的違紀性質嚴重,造成了一定后果,應當嚴肅處理,又特別注意到以勞動法規(guī)為依據(jù),糾正另一方當事人處罰不合理的地方,公正合理的解決了問題。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更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的前提條件。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支持企業(yè)對王某的處罰,正是因為王某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中嚴重失職,導致發(fā)生事故。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鍋爐房安全管理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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