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鴻光 發布時間: 2008-08-04 14:56:53
藍小姐因“先兆流產”,醫院開具病假單在家臥床休息2個多月。但廖小姐所在某咨詢公司卻以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請假未獲單位批準就不來上班為由辭退了廖小姐。公司對廖小姐辭退該不該呢?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咨詢公司應恢復與廖小姐勞動關系,至法定順延情形消失時止。 2007年12月26日,28歲的廖小姐與該咨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聘用廖小姐任公司銷售主管,月薪為稅前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24日至2008年6月23日;還約定在女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公司不得終止或解除合同。 2008年1月4日,合同簽訂還不到10天,廖小姐因嘔吐去醫院檢查,開始醫院認為還需待查,先開具病假1天。1月7日,廖小姐被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一直連續開具病假休息至3月27日。此前,廖小姐把病假單5張,均通過特快專遞送達公司。同年3月25日,公司認為廖小姐自2008年1月4日以來,無視公司規章制度擅自離崗2個多月,即通知廖小姐收到通知后在3日內來公司說明情況,公司還保留進一步處理的權利。但在3月27日,廖小姐卻向公司告假,要求請假時間從2008年3月28日至同年6月24日。公司在收到請假條后,當即表示不同意,并同樣用特快專遞送達該批復。同年4月9日,公司認為廖小姐請假未獲批準,卻無故不來公司上班,根據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廖小姐退職處理,并開出退工單。不服公司退職處理的廖小姐,隨即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獲得仲裁委的裁決認同。 6月10日,該咨詢公司向法院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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