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重慶法院 | 作者:郝紹彬 鄢唯
【案情】
2013年2月,重慶的陶女士懷孕,在未向其聘用單位重慶某電器公司請假的情況下,4月10日至13日,連續4天未到崗。4月15日,電器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依據《員工離職管理辦法》,連續曠工2天及以上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聘。陶女士在通知書上簽字。
當年12月2日,陶女士請求勞動仲裁委裁決某電器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被駁回,遂向法院起訴。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懷孕女職工受法律特殊保護,不應隨意辭退。陶女士雖連續缺勤,但不應徑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可以制定勞動紀律等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陶女士的曠工行為嚴重違反電器公司紀律,電器公司可依規進行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用人單位根據按照程序制定的勞動紀律,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合法有效。主要理由如下:
1.用人單位依程序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為法律所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有關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協商確定。企業的內部人事管理制度為法律所直接確認,在符合法律規定程序的基礎上,企業可自主制定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人事管理。
本案中,某電器公司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民主程序專題討論并制定《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