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也應享受多種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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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施某通過他人介紹到被告建筑工地做臨時工,除以口頭約定每天工資為15元,食宿由原告自理外,未約定其他條件。1994年8月14日,原告在建筑工地送鋼筋時,因手中鋼筋接觸到離腳手架僅130厘米的高壓線,致使原告雙手被嚴重燒傷,后因組織壞死而作截肢手術。治療期間共花去醫療費217200元,被告給付原告醫藥費20000元。原告尚需繼續治療、安裝假肢,估算費用為5280元。原告要求被告方負擔全部醫藥費,并一次性賠償40000元損失費。被告認為自己已給原告20000元醫藥費,已盡了責任,故對原告要求予以拒絕。原告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994年6月2日,仲裁機關裁定認為原告系因工負傷,被告應負擔原告治療期間的醫藥費以及繼續治療的醫藥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賠償其40000元損失的要求沒有依據,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定,向法院起訴。另查,該建筑公司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當地建筑行業的平均工資為361??73元,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資,經法院委托工傷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經法院調解,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治療所需余下的醫藥費共計6973.50元;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費40000元,以上兩項共計46973.50元,由被告在調解書生效后兩個月內向原告付清。
專家評析:
本案糾紛的核心問題是臨時工的勞動權利問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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