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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于1996年4月1日受聘于某公司。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從工作安排及工資支付等方面證實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李某月工資為7000元,負責電腦編程工作。由于李某由公司安排為某毛織廠編制的一套企業管理網絡軟件未能達到客戶使用要求,而未能投入使用,后由其他電腦員進行了修改。公司因此從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期間,共拖欠申訴人工資21000元。其理由是,李某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李某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該公司須向李某支付工資21000元,經濟補償4900元及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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