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午報》 劉欣欣
春節前兩天,在某裝飾公司工作的牛女士上班遲到了半個小時。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遲到一次扣10塊錢,以前也按照這個標準處罰過其他員工。然而,這次領導說,要用重罰牛女士100元來提醒其他人。
“我每個月的工資才1300元,100元的處罰相當于我兩天的工資了,這樣懲罰我合理嗎?”昨天,牛女士向記者訴說著心中的不滿。為此,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曹磊律師進行了分析。
曹磊認為,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只能由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可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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