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7 13:28:24 東方早報 案例
2008年8月1日,李小姐碩士畢業后進入上海某家外資企業工作并擔任高級設計師一職。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小姐的每月薪酬為稅前6000元。2009年10月9日,李小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早一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報告,公司批準了李小姐的辭職申請,并約定雙方勞動關系在2009年10月31日解除。
辦理離職手續時,對李小姐2009年度應休未休的年假是否應當支付年休假工資,公司與李某各持己見。李小姐認為: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自己因為工作而沒有休假,公司理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公司對此滿腹委屈:并不是因公司原因而致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并且如果李小姐不離職,年底公司業務少時肯定會安排李小姐休年假,一年還沒有過完,怎么能說是公司沒讓李小姐休假呢。況且員工休年休假通常應當提前書面申請,公司進行安排,李小姐沒有提出休假申請,應視為其放棄休假,于情于理公司都不應當向李小姐支付休假期的工資。
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李小姐何時可以享受年休假,2009年應該享受多少天的年休假?二是李小姐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否仍須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三是李小姐享受年休假是否應當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中有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李小姐作為應屆大學畢業生,其工作年限自進入該公司工作起開始計算。至2009年7月31日,李小姐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她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那么,李小姐有權享受多少天年休假呢?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薪金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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