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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求職者為了一份工作不得不違心簽下“不平等條約”,而在事后悔之不及。這些被成為“不平等條約”的勞動合同中,有很多條款其實是無效條款,這就牽涉到了勞動合同的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問題。
案例:
小林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學生,經歷過艱苦的求職后,應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林碰到了一個問題:勞動合同附帶有承諾書,內容如下: 本人被**公司招聘錄用為合同制員工后,如果公司因實際情況未能履行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棄權利,不作異議。承諾人:*** 小林怕自己的正當權益收到侵害,就問公司,如果不簽行不行?公司方面回答說,不行。小林為了迫在眉睫的畢業、求職銜接,就簽下了這個為日后帶來麻煩的承諾書。在實際工作當中,小林碰到了如下的情況:1、在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時間的條款規定: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制。特殊情況,甲方有權變動乙方的休息日。實際的日工作時間是一周六天制,每天8小時。6*8=48小時。2、勞動合同中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甲方按期為乙方向國家指定的機構繳付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參加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對于合同中提到的社會保險一項都沒有繳付。
分析:
小林簽下的承諾書屬于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但這個承諾書不能隨便增加勞動者的權利,減少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使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只能說在違反了勞動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的承諾書是無效的。《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有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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