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5-31 8:55:17
作 者: 董學武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夏某系某廠勞動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年。2001年8月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本廠實行計件工資制。每完成一個標準件發給10元工資,月標準為 60件。2004年3月,工廠承攬了一批來料加工業務,為了能夠按時交貨,廠方在征得工會同意后要求夏某等人加班加點工作,多勞多得。夏某等人同意了廠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4年3月-6月間完成正常定額1.5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廠方卻一直按正常計件標準支付夏某的工資。夏某認為其在正常工作期間以外加班超額完成定額,在加班工作期間,廠方應支付加班費,廠方卻認為本廠實行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資一說,并且提出《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不適于計件工資,拒付夏某提出加班工資要求。夏某不服廠方的決定,申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廠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額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過調查,申訴人反映的情況屬實,認為廠提出的實行計件工資不適用加班工資的規定不妥,于是裁決廠方補發夏某的加班工資并賠償延遲支付工資的賠償金。
[點評]
這是一起關于勞動者完成定額之外加班,用人單位拒付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案,本案的焦點是如何認定加班,只要認定夏某的超額完成任務為加班行為,那么就應支付加班工資,反之,則不予支付。本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夏某為加班,理應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得到應得的加班費,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合法的。
首先,加班工資的支付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標準給付職工,這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問題的關鍵是加班的認定。所謂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參加勞動。如果用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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