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網 作者: 阿斌
從去年12月23日開始,沈陽肯德基工會向企業行政方發出要約,要求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但是經過三個月的商談,雙方在量化工資核心條款上面沒有達成一 致。今年3月31號,沈陽市總工會向沈陽肯德基行政方面發出律師函,敦促其盡快量化工資核心條款,依法簽訂集體合同保障職工的合法利益。在此后多次協商沒 有結果的情況下,6月初沈陽市總工會的領導約見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在經過多次協商和要求之下最終達到了雙贏。百勝明確沈陽市肯德基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每月900元,并同意承諾員工工資的平均年度增長幅度達到5%.合同期限為一年半,也就是說在2011年底前工會還將與行政方啟動新一輪的協商,繼續續簽集體合同。 【爭議焦點】
沈陽市總工會何以向沈陽肯德發出律師函?
【法律解讀】
提出集體協商要約,是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定程序。近年來,我國的集體合同工作穩步發展,集體合同制度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但是,協商難、簽約難、履約難、監督難的問題制約著集體合同工作的深入發展。目前全國性集體協商的指導性文件主要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以上文件指出:“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當然沈陽肯德基并不是不協商,而是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未達成一致意見。既然如此,為什么沈陽市總工會還可向沈陽肯德基行政方面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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