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胡衛國 發布時間: 2008-07-06 10:00:28
四農民工在物業公司擔任保安,因討要加班費被公司一起開除,7月4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分別支付原告袁先生等4人加班工資3400余元;還同時支付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850元和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50元。 2007年3月,袁先生等4名青年農民,被招聘到某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簽訂了保安管理基本制度的承諾書。在工作中按照規定工作時間為兩班制,白班12小時,夜班也是12小時,但半年時間實際加班時間為72小時,每月上班240小時,這段時間里公司沒有支付過原告加班工資。為此袁先生等4人認為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經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2007年底,公司以不適應保安工作為由,用書面形式通知袁先生等4名員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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