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王寧 王靜)
小李經哥哥介紹到某建筑公司工地從事操作施工升降梯的工作,不成想這第一份工作帶來的不是欣喜,而是造成她終生殘疾,因傷殘賠償金等問題,小李將某建筑公司及雇主張某訴至法院。經審理,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小李的雇主與建設工地的施工方對小李因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承擔12萬5千余元。
小李訴稱,2011年,某建筑公司租賃張某的施工升降機在其承包的建設工地施工。小李作為張某的雇員從事操作施工升降機工作。在一次運送建筑材料時,不慎從11層樓高度的升降機上摔下至傷,為此,某建筑公司支付了醫療費24萬余元,張某也在事后用升降機租賃款折抵支付了8萬元。后經鑒定,小李右腎切除構成七級傷殘;骨盆多發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就傷殘賠償金、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問題,因張某和某建筑公司互相推諉,均不愿多承擔責任,無奈之下,小李將某建筑公司和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各自的責任比例賠償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萬余元。
庭審中,張某認為,小李的工作是由某建筑公司安排的。小李工作時,張某不是實際控制人。而小李也不能明確說明事故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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