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9 16:31:23 勞動午報 楊先生因公司駐京辦事處撤銷變得無事可做,當他要求公司為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時,該公司居然說其未在京設立分支機構,與其只存在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因此,拒絕了他的請求。近日,仲裁裁決該公司補償楊先生被拖欠的工資并加發(fā)25%的補償金。
造成該公司否認與楊先生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因,主要是雙方在2008年3月21日簽訂的一份《合作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公司在京設立辦事處,楊先生代表公司在京辦理國際國內(nèi)貿(mào)易業(yè)務,辦事處所有采購及銷售合同的洽談執(zhí)行,均需公司審核同意。另外,對于楊先生國際國內(nèi)的出差報銷標準、任職期間不能在其他公司兼職等也作出約定。盡管該辦事處未進行注冊登記,楊先生仍以此名義開展了不少業(yè)務,公司亦按約定每月將1.5萬元工資打入其賬戶。
去年3月24日,該公司發(fā)傳真通知楊先生終止合作協(xié)議,楊先生稱未收到此傳真。5月31日,該公司停繳辦事處房租,楊先生被迫離開,自此未再為公司提供勞動。
隨后,楊先生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被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等,該公司則以其在京無經(jīng)營場所、與楊先生只存在合作關系、雙方之爭為民事糾紛為由,拒絕楊先生的請求并不參加仲裁機構的仲裁活動。
仲裁審理認為,該公司與楊先生之間的關系名為合作關系,實為勞動關系,依據(jù)相應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裁決該公司補發(fā)楊先生被拖欠的工資及25%的補償金,不支持楊先生的其他申訴請求。
“我們之間十分明確的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怎么能看成勞動關系?”該公司不解。北京市王玉梅律師事務所李延梅律師說,仲裁的認定有充足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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