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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申訴人劉某是被訴人廣州市某快餐館的正式職工。1996年5月30日,申訴人在操作絞肉機時違反工作規程,未使用保護蓋,造成申訴人左手中指和環指被機器打掉。事后,被訴人將申訴人送往醫院治療,但未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此次工傷事故。1996年6月19日,申訴人醫療終結后,向主管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投訴,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為因工負傷。同年9月27日,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殘廢。但被訴人以申訴人是蓄意違章而負傷為由,只支付了申訴人因工負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工資待遇,而不同意給予申訴人享受因工負傷致殘的有關工傷保 險待遇。申訴人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訴人雖然是因違反操作規程而負傷,但已經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為因工負傷,被訴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申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進行了裁決: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一次性殘廢補償金6800元和一次性工傷補償金6800元。
專家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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