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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申訴方:顏某某,女,某實業公司工人,申訴方代理人:崔某,某某市總工會副主席
被訴方: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男,公司經理
顏某某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訴實業公司在其生育期間,哺乳期間不按國家規定發放工資。請予裁決。
顏某某是某實業公司職工。1993年10月顏某某生小孩子時,用去的難產醫藥費1682元,以及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一年哺乳假期內按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和獨生子女每月享受的保健費,均被公司經理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
市總工會、勞動局得知顏某某的情況,多次派人去與顏某某所在單位協商,闡明國家有關規定,并書面建議落實顏某某的合法待遇,但一直未能解決,顏的家庭生活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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