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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基亞罷工案二審判決(判決書)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東中法民五終字第17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梁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周溪工業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中路5號。

上訴人梁某與被上訴人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以下簡稱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基亞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東一法南民一初字第7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諾基亞東莞分公司是諾基亞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梁某于2010年5月1日入職諾基亞東莞分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3年11月19日起,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處發生了部分員工集體停工事件,該部分員工存在在廠區范圍內靜坐、拉標語、喊口號和圍堵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車輛出入等行為。

2013年11月21日至23日,梁某在其上班時間離崗并參與集體停工事件。2013年11月22日,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向梁某發出手機短信進行書面警告,短信內容為“在2013年11月21日未經請假而又未到崗及未經許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第13.3.2條第1款與第4款規定,屬于較重違紀行為,現公司給予您書面警告并要求您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同時通過公告欄張貼公示、現場廣播、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梁某送達。另根據諾基亞東莞分公司提供且經梁某確認的罷工現場視頻、圖片資料和短信記錄等證據顯示,在該集體停工事件中,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對員工提出的訴求和采取的行為通過廠區公共語言廣播進行解釋和回復,并勸導員工回到工作崗位履行正常工作職責。2013年11月24日至27日是梁某的正常輪休日,2013年11月28日,梁某沒有到崗。對此,梁某稱其于2013年11月23日收到諾基亞東莞分公司的短信通知被解雇,故認為其在輪休后沒有到崗的必要。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對于梁某的上述主張不予確認,表示其并沒有向梁某發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短信通知。

2013年11月29日,諾基亞東莞分公司以梁某“自2013年11月21日、22日、23日和28日沒有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與缺勤,連續曠工四天,違反《員工手冊》第13.3.3條第1款之規定”為由,解除與梁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將工資發放至2013年11月29日。梁某在員工違紀行為記錄表及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上簽名,同時通過公告欄粘貼公示、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梁某送達。此前,諾基亞東莞分公司亦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工會,并經工會領導簽名確認。

庭審中,首先,對于梁某的工資情況,梁某主張月平均工資為4100元;諾基亞東莞分工司及諾基亞公司主張基本工資為1950.84元。其次,對于1.1版員工手冊的合法性問題,梁某主張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行政副職及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暨煒東同時擔任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工會主席,違反了《企業工會主席產生辦法》的有關規定,因此,諾基亞工會的組成違法,其與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諾基亞公司協商確定的1.1版員工手冊不合法;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及諾基亞公司主張雖然諾基亞工會主席暨煒東系公司行政副職,但是1.1版員工手冊制定的程序不違法,所涉的內容不違法,故1.1版員工手冊合法有效。為此,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及諾基亞公司提交了兩份公證書予以證明。再次,對于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的問題,梁某主張此次是集體停工事件并非個別員工擅自離崗,諾基亞東莞分公司的規章制度只能是針對個體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而不能針對集體停工行為,且此次集體停工事出有因,是諾基亞公司修改并擬制定2.0版員工手冊大幅降低員工待遇,員工提出質疑并表達訴求無果的情況下造成的,另外,1.1版員工手冊本身不合法,諾基亞東莞分公司依據該員工手冊的規定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必然也不合法;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及諾基亞公司主張集體停工事件是因為微軟公司收購諾基亞公司股權,員工希望能夠得到一次性的工齡補償而發生的,在集體停工事件中員工們同時也提出了一些關于2.0版員工手冊的修改意見,諾基亞東莞分公司根據梁某的違紀事實,按照合法有效的1.1版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此外,梁某確認在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處工作且1.1版員工手冊施行期間,依據該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享受了對應的福利待遇。

根據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及諾基亞公司提供的(2011)東證內字第18824號《公證書》顯示,經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證據保全公證,諾基亞東莞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30日對《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1.1)版(草案)》、《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1.1版(草案)東莞工廠補充規定》、《諾基亞新績效管理政策和績效獎勵資金計劃》進行公示,其中《諾基亞新績效管理政策和績效獎勵資金計劃》顯示:“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1.1版)草案……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1.1版)東莞工廠補充規定草案已通過電子郵件發至每位員工,并分別公布在下述公司內網……請于2011年11月22-30日將建議或問題投入員工意見收集箱。”且期間在公示欄前擺設績效評估意見收集箱,上述草案已于2011年11月30日征詢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工會意見及進行討論,聽取工會代表意見。又根據(2011)東證內字第19554號《公證書》顯示,經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證據保全公證,諾基亞東莞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對上述員工手冊及其補充規定正式文本進行公示,《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1.1)版》和《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1.1版東莞工廠補充規定》正式版本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其中,《諾基亞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第(1.1)版》第13.3.3條“嚴重違紀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第1款規定,沒有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缺勤,在一個日歷年度中連續達3天……;第13.4.3條“解除勞動合同”第13.4.3.1款規定,當員工出現第13.3.3條規定的嚴重違紀行為或嚴重違反第13.2條規定的員工守則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梁某提交的勞動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離職證明,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及諾基亞公司提交的書面警告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紀處分的郵件、書面警告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紀處分的公告欄張貼視頻(光盤)、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紀處理單及違紀行為記錄表、致工會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及《情況說明》、短信、崗位職責、2013年11月排班及考勤表(電腦打印件)、梁某2013年11月出勤打卡記錄、梁某2013年11月17日-28日ESD刷卡記錄、2013年11月19日-22日進出車間ESD打卡處監控視頻(光盤)、2013年11月19日-22日員工罷工現場視頻及截圖(光盤)、雇員意愿訴求書、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員工手冊(1.1)版、員工手冊1.1版公開征求意見《公證書》、員工手冊1.1版征集員工意見小紙條、與工會代表討論會議記錄、員工手冊1.1版公示《公證書》(含光盤),以及庭審筆錄等。

原審法院認為,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原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1.1版員工手冊及其補充規定是否合法有效;二、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據。

關于焦點一。其一,從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及諾基亞公司提供的兩份《公證書》可以看出,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對1.1版員工手冊草案及其補充規定進行了公示及通過郵件告知全體職工,同時設立意見收集箱收集職工意見,后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上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而諾基亞東莞分公司工會是經相關主管機構批準成立的,獨立于諾基亞東莞分公司、諾基亞公司,工會的組成不屬于本案審查的范圍。其二,從1.1版員工手冊的具體內容來看,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梁某也承認在該員工手冊施行期間確實享受了相應的福利待遇。基于上述分析,原審法院認定1.1版員工手冊及其補充規定合法有效,對全體員工具有規范和管理的作用。

關于焦點二。雖然梁某表示,此次停工事件不是個人行為,且目的也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維權或提出訴求,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途徑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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