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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紀某系某市私營鞋廠職工,1996年3月15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鞋廠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仲裁委員會受案后,經調查,該鞋廠由于要趕活,1996年元旦后每天加班1小時,其中每月還有兩個休息日不休息,但紀某的工資才領到320元。扣除加班加點工資報酬外,實領工資130元。而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是170元。企業認為紀某的工資320元已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而不同意向紀某增補工資。仲裁委員會調解無效,裁決企業補發紀某一、二兩個月工資報酬計131.5元。
專家評析:
這是一起因工資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該企業對最低工資問題缺乏正確理解。《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都規定,如果勞動者為企業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含義,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解釋是指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資金、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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