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網
王先生于2007年與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實行計件工資制。受金融危機影響,今年公司效益十分不好,出現了經營困難,公司決定放假兩個月,并規定放假期間不發工資。一個月后,為了生計,王先生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公司同意他辭職,但要扣發他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王先生認為,自己辭職是公司要求放假,并非自身原因造成,所以公司沒理由扣自己的工資,并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31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該公司在放假期間不發工資、張先生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卻被扣工資作為違約金的行為顯然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向該公司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的同時,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補發張先生被扣的工資900余元,另外支付他一個月的工資。
小編分析
從去年開始,受金融危機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