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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國際貴都大飯店有限公司工會。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65號。
被告:上海國際貴都大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65號。
原告上海國際貴都大飯店工會(下稱貴都大飯店工會)于1991年5月依法成立。被告上海國際貴都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貴都大飯店)遲至同年12月才撥付部分工會經費,至1993年7月共撥付工會經費人民幣9萬元。經上海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貴都大飯店工會的工會經費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確認貴都大飯店從1991年5月起至1993年7月,按規定應撥付給其工會經費422508.48元(其中包括外匯兌換券240356.48元),實際拖欠工會經費332508.48元。1993年9月6日,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工會聯合會致函貴都大飯店,通報了上述經費審計情況,并通知其于1993年9月12日前將上述欠付經費撥付給貴都大飯店工會,否則每日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5計算滯納金。
貴都大飯店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中中方認為,國家法律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每月應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付工會經費,企業就應如數撥付;外方認為,只能按中方員工工資總額的2%撥付工會經費,外方員工工資部分不應包括在內。因不能協商解決,貴都大飯店工會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貴都大飯店即行撥付拖欠的工會經費人民幣332508.48元,并支付每日萬分之5的滯納金;判令貴都大飯店自1993年8月起,依法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每月撥付工會經費。
貴都大飯店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審判」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建立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合營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據此,貴都大飯店作為中外合資企業,應遵守我國法律,依法如數向貴都大飯店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其藉口拖欠,顯屬不當,應即行如數撥交,并支付相應的滯納金。應撥交的工會經費總額,已明確規定為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理應包括外籍職工的工資部分,因此,貴都大飯店認為外籍職工的工資部分可不撥交工會經費一節,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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