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楊 李穎 楊旭 發布時間: 2008-11-19 16:16:57
楊先生自2007年5月開始為王先生開車,后其被解雇后,楊先生向王先生討要勞動補償款被拒絕后,楊先生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自2007年5月開始,楊先生受王先生雇傭為其開車,月工資2500元。2008年7月9日,雙方解除雇傭關系。 楊先生認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被告應按照月工資標準,給付自己雇用期間每年1個月工資的補償;另外,被告應按照雙倍工資標準給付自己雇傭期間節假日的工資補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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