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于楊寧 彭妍 陳軻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基本案情]
原告漆建國
原告湖南銀利來糧油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唐國生
從2004年2月起,漆建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銀利來公司的建筑工程,每項工程待銀利來公司驗收合格后將款劃給漆建國,再由漆建國按工日并扣除5%的勞心費后分配到每個民工,日工資29.7元。原告漆建國所組建的建筑務工隊已有幾年時間,務工隊人員經常保持有十幾人以上。既無營業執照,又未依法登記,屬非法用工。唐國生2004年正月16日參加漆建國的務工隊,在拆除一棟舊廠棚時不幸從房頂摔下受傷,祁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唐國生和漆建國建筑務工隊的勞動關系,認定唐國生所受之傷為工傷,漆建國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祁陽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漆建國一次性賠償唐國生各種損失共計72455元,在漆建國無能力賠償時,由銀利來公司承擔。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
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國負責賠償,原告湖南銀利來糧油實業有限公司對原告漆建國承擔的上述賠償款負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
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國負責賠償,原告湖南銀利來糧油實業有限公司在47988.75元范圍內對唐國生承擔責任。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個焦點問題:
1、本案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
原告方提出本案應屬人身損害賠償而非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漆建國組建的建筑務工隊已有幾年時間,務工隊人員經常保持有十幾人以上,被告唐國生從2004年2月起在此務工隊工作,接受漆建國的安排,服從其管理,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被告的損傷發生在原告漆建成國承包的建筑工地上,系工作時間內形成的急性傷害,符合工傷的時間、空間、職務特征,且唐國生受傷后選擇工傷賠償救濟途徑,祁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唐國生和漆建國建筑務工隊的勞動關系,認定唐國生所受之傷為工傷,漆建國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應視其已認可該工傷認定決定,因此本案應定性為工傷事故損害賠償。一、二審對此認定一致。
2、法律適用問題。
(1)對原告漆建國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二款“……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漆建國所組建的建筑務工隊是未依法登記的單位。關于職工的名詞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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