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10-10 8:48:23
作 者: 陳永慶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李某系機磚公司的臨時工,2001年3月16日在務工時被危墻砸傷,遂送至縣醫院搶救。住院40天,反復5次攝片,結論均是未見骨折,于是按常規定外傷治療,發生醫療費等4000元。后轉至瀘州醫學院附院續醫,經專家會診,結論為右髖節陳舊性骨折。經多次手術治療,發生醫療費等45000元。評殘結論為:李某股骨頭壞死,構成6級傷殘。李某申請仲裁,經瀘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由機磚公司給付李某傷殘待遇75000元,同時承擔所有醫療費。調解書生效后,機磚公司付清了上述款項。
2002年8月,機磚公司申請瀘州市科正鑒定中心對縣醫院在診治李某過程中是否有過錯進行鑒定,結論為縣醫院存在漏診行為,即未診斷出李某有骨折癥狀,加大了李某股骨頭壞死的可能,但同時指出,李某即使被診斷出存在骨折后接受正常治療,其股骨頭壞死的可能也有30%的概率。
機磚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返還75000元,同時要求第三人縣醫院賠償因漏診行為而擴大的醫療費。
審判:
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縣醫院在診治李某的過程中,經反復多次攝片,也未能發現骨折癥狀,其行為明顯屬漏診,應當對給李某造成的擴大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磚公司在承擔了應由縣醫院承擔的醫療損害責任后,有權向縣醫院主張返還或者賠償損失。
據此,一審判決縣醫院因漏診造成的擴大損失120000元,由縣醫院返還機磚公司840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