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7
[案情]:王某是原上海某廠精減退職回鄉(xiāng)老職工之女,原在江蘇某市一種子場務農(nóng)。上海市勞動局辦公室曾于1991年9月發(fā)函致市儀表電訊工業(yè)局勞資處,同意對王某作為個別照顧,由市儀表電訊工業(yè)局先安排工作,待江蘇省某市落實接受單位后,再辦理商調(diào)手續(xù)。同年10月26日,王某即到某儀表公司下屬非獨立法人單位某儀表廠報到,被安排到該廠食堂工作。王某與該廠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1992年4月,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并于合同期滿后兩次續(xù)簽,合同期限至2000年4月16日止。1999年2月下旬,食堂實行承包經(jīng)營。王某競聘廠食堂負責人未成,也未被承包人聘用而下崗。1999年8月,王某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與某儀表廠續(xù)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安排其上崗工作。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原系農(nóng)業(yè)戶口,因其父系精簡退職職工,作為特殊問題照顧進某儀表廠工作,仲裁委員裁決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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