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22 13:23:34 山東工人報 2008年9月,盧某應聘到臨沂某超市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自2008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盧某擔任超市保安,月工資1000元。其中,第17條約定:盧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其任何補償:……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和身份證明、履歷、學歷、職業資格、健康證明、醫療證明等材料的。2009年5月6日,超市以盧某有過犯罪記錄,而在入職檔案中隱瞞了處罰資料為由,做出辭退盧某的通知,未給予盧某任何經濟補償。盧某與公司協商無果,向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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