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作者:游中川 編輯:衡平于心 點擊:259 更新時間:2008-10-15 【基本案情】
楊某因與重慶A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其于2008年2月28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7月25日裁決被申請人重慶A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楊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060元,駁回請人楊某的其他仲裁請求。仲裁裁決作出后,楊某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08年7月3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受理該案。而重慶A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則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受理了重慶A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的申請。
【分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對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是該法的一大亮點。該法同時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分別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同的救濟途徑――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當勞動爭議雙方分別向不同級別的法院行使救濟權利時,基層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在實踐中必然遇到的問題。對此,一種意見認為,因為重慶A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已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中級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程序性問題先予審查可以避免基層法院維持仲裁裁決而中級人民法院又撤銷仲裁裁決的矛盾情形出現,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應中止訴訟,待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畢后再恢復審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一裁終局”是有條件的“一裁終局”,一旦勞動者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則該仲裁裁決并不發生效力。既然仲裁裁決不發生效力,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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