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7
[案情]吳某于1997年3月被聘為某銀行支行行長助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支行根據經營需要,有權調動吳某工作崗位,吳某有權反映本人意見但必須服從調動。1997年年底,吳某以購買私房為由向該行小金庫借款1萬元,一直未還。第二年,該行上級機關撤銷其行長助理職務,并書面通知其到下屬營業部工作,吳某表示異議。在銀行兩次找其談話后其均未到崗位工作。此后,吳某還協助已被免職的原支行行長一起隱瞞單位賬外賬,并從中支取現金購買超市禮券等。1999年5月,吳某因涉嫌職務侵占被逮捕。2000年6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后吳某被釋放。2000年12有月19日銀行根據該行的員工獎懲辦法等規定作出給予吳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吳某遂申請仲裁,但未獲支持,后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也未支持其請求。
廣東省勞動廳印發《廣東省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審查備案辦法》所稱勞動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管理及有關勞動權利和義務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獎懲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應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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