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克元
職工懷孕病假期間,公司不但扣發了其工資,還以違紀理由將其解雇。職工申請仲裁獲勝后,公司又提出了不支付病假工資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了公司支付職工未小姐病假工資5464.37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8046元,及仲裁費由公司負擔的一審判決。
2006年1月1日,未小姐進入上海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當年11月之后,未小姐因懷孕斷斷續續請假,被公司少發或不發工資。去年4月16日,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單。對此,未小姐申請仲裁。仲裁作出了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資5464.37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8046元和仲裁費300元由公司負擔的裁決。接到裁決,公司對上述三項訴請全面不服,訴至法院。訴稱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8日起未到單位上班,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也沒有提交任何說明,未小姐作為人事管理人員,明知公司的規章制度,其行為嚴重違紀,故公司有權決定單方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
而未小姐則稱,2006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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