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王時艷 吳云鳳
王某于2009年8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王某,公司愿意不降低原勞動合同其他約定條件,再與王某續訂3 年的勞動合同,如果不認可上述條件可視作本人拒簽合同。王某表示同意續簽,但要求勞動合同的期限仍為1年。后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以王某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王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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